申请人:驰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8052号“IN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38119号“ipe InnoTECH”商标、第12519376号“I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照片、手册、生产文件;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INOTeCH”具有“纤维技术”之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材料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我委已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卡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OTeCH”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nnoTECH”、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IN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申请商标“INOTeCH”虽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但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理解习惯和知识水平,易将“INOTeCH”认读为“INO”、“TeCH”两部分进行理解,其中,“INO”具有“纤维”之含义,“TeCH”具有“技术”之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容易被理解为具有“纤维技术”之含义,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材料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