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寻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对第18242664号“小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023078号“小Q儿童城GTQ.City”商标、第11029503号“小Q反斗城Q-TOYs”商标、第11036184号“小Q儿童城GTQ.ci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小Q”系列商标列表;2、申请人关联公司运营“小Q儿童城”官方微博。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字母组合的“小Q”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为“小Q儿童城GTQ.City”、“小Q反斗城Q-TOYs”、“小Q儿童城GTQ.City及图”,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核心词“小Q”,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帐篷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