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社旗县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2879号“神州再生资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公司经营范围:废纸、废旧PET瓶、废旧金属(不含有色金属)、回收加工。申请商标虽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8229号“神州”商标、第14269050号“神州建材”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神州”近似,和
商标局引证的第4250297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图形”近似,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得到客户认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熟别类的橡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有机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神州再生资源”和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包装用塑料膜;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