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里芬罗自然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6441号“GRIFFIN+ROW NATURALLY EFFECTIVE SKIN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0105号“GRIFF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00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字母“GRIFFIN”我重要组成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泡沫洗浴制剂”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泡沫洗浴制剂”一项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