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延杰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5741号“今膳道 JESOND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6457469号“Jesmond及图”商标、第15088862号“杰选 JESON及图”商标、第26050525号“杰选食品 JESON及图”商标、第4023707号“杰特及图”商标、第4412118号“君仔及图”商标、第10135400号“巨圣及图”商标、第5726853号“徐姐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