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形意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52633号“五色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439928号“五色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五色土”与引证商标文字“五色土”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