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丹桂园养殖基地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2767号“丹桂园 D GUI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18426号“丹桂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4933号“丹桂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3514号“丹桂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96775号“丹桂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识别为由汉字“丹桂园”及“D GUI YUAN”组成,其中“丹桂园”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丹桂园”、引证商标三文字“丹桂坊”、引证商标四文字“丹桂轩”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