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延杰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5027号“今膳道 JESOND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1560407号“JING YUE及图”商标、第1948537号“健民集团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