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俊杰
委托代理人:巴比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85910号“宝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396962号“宝之源 Baoz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过续展宽展期,不会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419136号“宝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商品。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我委对申请商标在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家用豆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豆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