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爽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77368号“七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4368号“七夕QIX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