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利普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58325号“PHILLIPS 6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0236号“PHILIP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1346号“PHILIPS”商标、国际注册第579620号“PHILIPS”商标所有人已与申请人签署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在第37类“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上,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