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铁二卜拉西
委托代理人: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5512号“占华ZHANHUA牛肉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56211号图形商标、第22269755号“高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于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