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15204号“东区钓具连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区钓具连锁及图 14915204

阅读:145136 2017-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纯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嘉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15204号“东区钓具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067392号“东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059号“E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贵委暂缓…

  申请人:李纯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嘉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15204号“东区钓具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067392号“东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059号“E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4404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维持注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二在第28类钓具商品上已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W022042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引证商标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棋;运动球类;射箭用器;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游泳池(娱乐用);竞技手套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东区钓具连锁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东区”均含“东区”文字,其整体文字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915204号“东区钓具连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区钓具连锁及图 149152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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