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微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76613号“SWISS SM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10329号“S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4年11月2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4260480号“微笑 S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483期),第3274423号“微笑 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14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5920670号“I SMILE 艾斯美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42类、第44类服务上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530472号“深美 SMILE OECORATIO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