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68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0763060号“FYKJ及图”商标、第6681216号“氏鸽航空AIR PIGEO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不同,申请商标与第16532431号、第160018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图形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进行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