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魁北克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422141号“魁北克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人系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的北京分公司,申请商标“魁北克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其虽含有公众知晓的加拿大国的魁北克省的地名,但魁北克为申请人母公司的所在地,其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母公司所在地及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