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龙Jackie Chan及图 3924924

阅读:92455 2017-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泰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景建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因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2959号决定,于2…

  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泰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景建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因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2959号决定,于2016年05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泰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正常有效的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使用,泰斗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业发票及其翻译复印件;

  2、店铺照片、手提包照片原件及印有复审商标图样的雨伞、书包等商品的照片打印件;

  3、互联网产品销售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泰斗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泰斗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到期,应提交一份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泰斗实业有限公司质证主要理由: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泰斗实业有限公司为成龙集团旗下公司,主要负责成立官方网站相关商品的销售。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涉嫌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

  4、成龙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5、收据、快递单复印件;

  6、印有复审商标的书包、雨伞等商品的照片复印件。

  我委依职权调阅了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本案中向我委提交。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泰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8月27日。2016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成龙商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除复审商标外,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第16190783号“JACKIE CHAN DESIGN”商标、第15879585号图形商标、第15112903号“成及图”商标、第14131877号“成龙及图”商标、第4106564号“JC COLLECTION”商标、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是否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实表明,除复审商标外,泰斗实业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第16190783号“JACKIE CHAN DESIGN”商标、第15879585号图形商标、第15112903号“成及图”商标、第14131877号“成龙及图”商标、第4106564号“JC COLLECTION”商标、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等多件商标,而泰斗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完整的复审商标,且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或为外文证据,未提供译文,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在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上的使用。故我委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24924号“龙Jackie Ch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龙Jackie Chan及图 39249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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