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3750号“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 8173750

阅读:83715 2017-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立周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4日对第8173750号“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圣戈班”是圣戈班公司已经在中国…

  申请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立周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4日对第8173750号“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圣戈班”是圣戈班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子公司第1528703号“杰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圣戈班集团、圣戈班在中国的企业历史和简介;

  2.相关新闻报道;

  3.百度百科等网站对圣戈班的介绍资料;

  4.营业执照;

  5.“圣戈班”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6.“圣戈班.杰科”产品系统手册及“圣戈班.杰科”在《CITY消费指南》上刊登的广告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东丽于2010年4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核准注册,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于2014年1月7日刊登在第139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5年2月1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王立周,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用在第19类商品上。

  3、申请人曾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不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我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14900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核准注册争议商标,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相关裁定书在案为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委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曾就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主张提出过评审请求,而我委已作出核准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申请人对我委作出的裁定未提起诉讼,该裁定已经生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评述。我委将根据新增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圣戈板”与引证商标一“圣戈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石膏”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公序良俗,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73750号“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戈板杰科SAINT BOARD GIEC 81737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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