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52435号“净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净化宝 18352435

阅读:164229 2017-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蓝盾慧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临含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52435号“净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也普遍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

  申请人:北京蓝盾慧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临含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52435号“净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也普遍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格通知书;施工合同;相关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之中文“净化宝”使用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我委对此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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