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圣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3日对第15906560号“圣凯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1990200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8270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4年9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复制、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淡化。三、“凯诺”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2、引证商标一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引证商标二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0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修理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3、引证商标三由三毛集团公司于2000年8月14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圣凯汇”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圣凯诺SANCANAL及图”中的汉字“圣凯诺”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在第41类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第37类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第41类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服务,第37类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橡胶轮胎修补、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凯诺”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三具有知名度的证据,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均相去甚远,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即使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服务,第37类轮胎翻新、橡胶轮胎修补、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