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13926号“采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42729号“采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撤回,其在先商标权已不存在。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