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56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286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6】第0000103956号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64194号“MONSTE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5132号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亦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