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金辉煌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5801号“金辉煌食品GEMFLAVOR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906493号“金碧辉煌JIN BI HUI 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3月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02713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茶;咖啡饮料;食用冰;豆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茶;咖啡饮料;食用冰;豆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