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 16660183

阅读:117029 2017-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

  申请人: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4241880)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 166601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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