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旭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0905号《关于第16660183号“锐金融RUI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4241880)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