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31547号“壮壮的焖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壮壮的焖面 15131547

阅读:71909 2017-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瑞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5131547号“壮壮的焖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瑞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5131547号“壮壮的焖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2174595号“壮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2、引证商标由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壮壮的焖面”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壮壮”构成。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壮壮”,且并未形成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整体特定含义,两商标共存于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131547号“壮壮的焖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壮壮的焖面 151315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9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