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88721号“華人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華人會及图 19788721

阅读:25546 2017-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人会(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8721号“華人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7428号“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7909号“華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92742号“華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

  申请人:华人会(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8721号“華人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7428号“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7909号“華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92742号“華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易引起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认可,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向里约奥组委提交的工作报告、相关报导等网页截屏和营业执照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華人會”(华人会繁体)易使消费者理解其为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而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華人會”(华人会繁体)中“会”指代场所、组织形式,使用在指定的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该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華人”(华人繁体),与引证商标一“华人”、引证商标二、三文字“華人”(华人繁体)文字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珠宝首饰、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贵重金属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确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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