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8774号“爱选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930321号“鹿形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