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54726号“Ra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ex 10054726

阅读:124834 2017-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瑞翔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春艳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12日对第10054726号“Ra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

  申请人:广州市瑞翔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春艳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8月12日对第10054726号“Ra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94400号“瑞克斯R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9898号“R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Raex”在先著作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aex”商标的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20件在遮阳产品(电动窗帘机)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如“恋情”、“SMARTS LAR”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些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信息;2、“Raex”在金山词霸、有道词典及百度的检索结果;3、淘宝、京东上搜索“电动卷帘机”的反馈记录;4、关于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官方网站截图;5、申请人2005年-2010年全国各地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及出货单;6、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参加各行业展会的证据;7、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记录列表;8、申请人及其他被抢注者的官方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具有独创性,不存在复制、抄袭引证商标的行为,应当继续有效。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属类似群不同,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皆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不认识,亦无合作背景,二者之间无业务往来关系,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复制、抄袭引证商标的故意。三、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对“Raex”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且既往的判例对本案没有法律约束力。综上,被申请人恳请贵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05189号异议复审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16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广州市创明窗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控拉窗帘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引证商标一于2005年12月14日转让给广州市瑞翔机电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控拉窗帘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9类、第20类等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第10670727号、第10708033号“恋情”、第10285509号“SMARTS LAR”等商标。该项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3年10月11日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36851号“RAX”商标及本案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和争议商标是对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Raex”商标的抢注为由向我委提出过异议复审申请,针对该申请,我委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了商评字(2015)第0000005189号裁定(以下称第5189号裁定),该裁定认为:一、被异议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第9类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与申请人的第5136851号“RAX”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第9类除电子信号发射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申请人的第5136851号“RAX”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aex”商标的抢注。综上,第5189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以下新理由及新事实,即:一、增加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Raex”在先著作权的新理由。二、增加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理由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我委认为,我委查明事实表明,本案申请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的“Raex”在先著作权,是否是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aex”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委在第5189号裁定中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已予审理。根据“一事不在理”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予以驳回。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此,我委认为,争议商标“Raex”与引证商标一“瑞克斯Raex”相比较,虽均含“Raex”文字,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家用遥控器;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7类电控拉窗帘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Raex”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Raex”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aex”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委在第5189号裁定中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已予审理,在申请人未就此提出新事实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予以驳回。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我委查明事实表明,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9类、第20类等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第10670727号、第10708033号“恋情”、第10285509号“SMARTS LAR”等商标。考虑到《商标法》第四条有关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立法精神,本案被申请人应就其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出合理的解释,但被申请人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综上,我委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054726号“Ra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ex 100547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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