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7966号“微信企业财税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微信”品牌的衍生品牌,申请商标的知名度依附于微信品牌,与微信品牌一样,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早在第38类申请注册多件包含文字“微信”的商标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微信”品牌知名度证据材料、申请商标的介绍及报道、申请人在第38类已获准注册含“微信”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信企业财税服务”亦被理解为“为微信企业提供财税方面的相关服务”,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