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597312号“正泰网络 CHINT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4168615号“正泰商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18874465号“正泰大药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00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23268号“沐焰瓷坊138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设计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经获准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正泰”,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