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钦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0370号“钦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20227号“赛安莱 Scien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