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心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5465号“五谷制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五谷制面”使用在甜食、食用面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制作方法等特点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