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圣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藏罗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6999号“圣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3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6897号“民达及图”商标、第13101986号“大汉三通 DAHAN TRICOM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