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沃海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7875号“WOTSUN 沃海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55567号“WO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2512号“网商时代 WON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WOTSUN”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 WONSUN”首尾文字相同,仅相差一个字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