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沃海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2728号“WOT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36195号“沃上 WO SUN”商标、第5716457号“沃上 WO-SUN”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