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095372号“Ji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17454号“Jil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30417号“JINP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根据评审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主要在建消防工程项目一览表,申请人所获荣誉等复印件及企业宣传册原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iNLEE”与引证商标一“Jille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JINPEE”相比较,二者首尾文字相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