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华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7046号“重庆新名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重庆”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含“重庆”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重庆新名片”中“重庆”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