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人民电气制造(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博智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3808号“IXLI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85926号“德力西电气DELIXI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细节特征、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一定商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XLIXI”与引证商标“德力西电气DELIXI ELECTRIC”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