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百旺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7042号“豫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906456号“映橡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