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翘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8047号“翘柏环境QIAOBO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062340号“SD STEEL及图”商标、第9071261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