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沃海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7760号“WOT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8041号“WOOSUN”商标、第7801791号“WATSUN及图”商标、第9238167号“华晟之光 WOSUN及图”商标、第7801792号“华盛 WATSUN及图”商标、第5701340号“WOSUN”商标、第4298370号“WOS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WOSUN”,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WATSUN”首尾字母相同,仅相差一个字母,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泵(机器)以外其余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泵(机器)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