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78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837848

阅读:92016 2017-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7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9548599号“华东师范大学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

  申请人: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7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9548599号“华东师范大学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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