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0421号“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0940号第32类“fair GEPA fair-plus.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2、商标局引证的第3336168号“FAIR BRAND及图”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6581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