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斯微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6566号“A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8530号“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