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加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8110号“美颜秘笈 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91363号“宜美之源 Beauty‘s Secret Body&Face Spa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美颜秘笈”和英文“BEAUTY SECRET”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