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加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2087号“美颜秘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美颜秘笈”组成,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使容颜漂亮的秘密方法”,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