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众人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14371号“众人从ZHONGRENC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62651号“人从众REN CONG 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0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89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