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92288号“萃华金店公元189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连续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局引证的第13790463号“萃烨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7599号“莘华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情况有错误。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证书复印件;
3、“萃华”商标证明;
4、“萃华金店”报纸广告。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即使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也不至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