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安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4762号“秦诚建设 QINCHE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41471号图形商标、第7075232号图形商标、第6759395号“固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