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57875号“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 20157875

阅读:35850 2017-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宜珊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7875号“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3516号“钰国堂YUGUOTANG及图”商标、第9485237号“天叶福临及图”商标、第9131371号“怡保乡情及图”…

  申请人:李宜珊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7875号“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3516号“钰国堂YUGUOTANG及图”商标、第9485237号“天叶福临及图”商标、第9131371号“怡保乡情及图”商标、第5766362号“雀园春缘QYC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含有英文单词“TEA”,但其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非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57875号“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 201578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2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