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宜珊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7875号“汕之源 shanzhiyu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3516号“钰国堂YUGUOTANG及图”商标、第9485237号“天叶福临及图”商标、第9131371号“怡保乡情及图”商标、第5766362号“雀园春缘QYC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含有英文单词“TEA”,但其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非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